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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說法(九)

甘孜日報    2018年05月23日

【案例】林麝、斑羚、毛冠鹿是國家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,非法對其進行獵捕、殺害將受到刑事處罰。

 案情:

2013年8月底,丹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,被告人易某邀約被告人田某一起去獵捕野生動物,田某當即表示同意,由易某負責安索套獵捕野生動物,田某負責接送。二被告人遂一起去購買了鋼繩,并將購買的鋼繩做成獵捕野生動物的索套。2013年9月初,被告人易某將鋼絲索套安放到道孚縣沙沖溝24公里處對面山上,先后共套得19只野生動物(林麝2只、斑羚8只、毛冠鹿9只)。之后二被告人將野生動物肉儲存在被告人易某家中的冰柜里,后被丹巴縣森林公安局查獲。

為保護國家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,丹巴縣人民法院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相關(guān)規(guī)定,判決如下:ー、被告人易某(系主犯)犯非法獵捕、殺害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罪,判處有期徒徒刑十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。二、被告人田某某(系從犯)犯非法獵捕、殺害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罪,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。三、犯罪所得予以沒收。

法官點評:

“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”。野生動物是國家的寶貴資源,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對于維護生態(tài)平衡,具有重要的意義。公民有義務(wù)保護它們,不能為一己私利,鋌而走險侵害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,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。

丹巴縣人民法院供稿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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