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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孜藏族自治州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

《甘孜日報》    2016年04月28日

(2016年4月26日甘孜州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)
    第一條  根據(jù)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關(guān)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》和《四川省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》,結(jié)合甘孜藏族自治州(以下簡稱“甘孜州”)實際,制定本實施辦法。
    第二條  本州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州、縣(市)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選舉、任命、決定任命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機關(guān)工作人員,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機關(guān)工作人員,在按照法定程序產(chǎn)生后,就職時必須公開進行憲法宣誓。
    第三條  宣誓誓詞如下:
    我宣誓: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,維護憲法權(quán)威,履行法定職責(zé),忠于祖國、忠于人民,恪盡職守、廉潔奉公,接受人民監(jiān)督,為建設(shè)富強、民主、文明、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斗!
    第四條  甘孜州人民代表大會(以下簡稱“州人民代表大會”)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機關(guān)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,由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:
    (一)州人大常委會主任、副主任、秘書長、委員;
    (二)州人民政府州長、副州長;
    (三)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;
    (四)州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委員。
    第五條  甘孜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(以下簡稱“州人大常委會”)任命、決定任命或者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機關(guān)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,由州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:
    (一)州人民政府副州長;
    (二)州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和辦事工作機構(gòu)主任、副主任;
    (三)州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委員;
    (四)州人民政府秘書長和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、主任等政府工作部門人員;
    (五)州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;
    (六)州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。
    第六條  州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下列審判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,由州中級人民法院組織:
    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、庭長、副庭長、審判員。
    第七條  州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下列檢察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,由州人民檢察院組織:
    州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、檢察員。
    第八條  各縣(市)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機關(guān)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,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:
    (一)縣(市)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主任、副主任、委員;
    (二)縣(市)人民政府縣(市)長、副縣(市)長;
    (三)縣(市)人民法院院長;
    (四)縣(市)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委員。
    第九條  各縣(市)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任命、決定任命或者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機關(guān)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,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:
    (一)副縣(市)長;
    (二)縣(市)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(gòu)主任、副主任;
    (三)縣(市)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委員;
    (四)縣(市)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和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、主任等政府工作部門人員;
    (五)縣(市)人民法院副院長;
    (六)縣(市)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。
    第十條  州、縣(市)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,報經(jīng)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批準(zhǔn)后,憲法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。
    第十一條  各縣(市)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任命的本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、庭長、副庭長、審判員的憲法宣誓儀式,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本級人民法院組織。
    縣(市)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任命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、檢察員的憲法宣誓儀式,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本級人民檢察院組織。
    第十二條  各鄉(xiāng)(鎮(zhèn))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席、副主席,鄉(xiāng)(鎮(zhèn))長、副鄉(xiāng)(鎮(zhèn))長,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委員的憲法宣誓儀式,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。
    第十三條 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機關(guān)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,由任命機關(guān)組織。
    第十四條  宣誓場所應(yīng)當(dāng)莊重、嚴(yán)肅,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。
    宣誓儀式可以根據(jù)情況,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。單獨宣誓時,宣誓人應(yīng)當(dāng)左手撫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,右手舉拳,誦讀誓詞。集體宣誓時,由負(fù)責(zé)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(guān)指定一人領(lǐng)誓,領(lǐng)誓人左手撫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,右手舉拳,領(lǐng)誦誓詞;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,右手舉拳,跟誦誓詞。
    負(fù)責(zé)組織憲法宣誓儀式的機關(guān)可以根據(jù)本實施辦法并結(jié)合實際情況,對宣誓儀式的其他具體事項作出規(guī)定。
    第十五條  本實施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。
   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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